——原北京市房改办主任刘歧受贿案纪实
刘歧,56岁,曾任市房改办主任(正局级)。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有关单位索取贿赂达人民币58.87万元。 1996年12月,刘歧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
1994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负责人匆匆忙忙赶到市纪委,向市纪委领导通报了一个重要情况:检察院在侦查一公司经理周某贪污一案时,发现有一笔5万元钱款的去向与市房改办主任刘歧有关,因为涉及到局级领导干部,希望市纪委能协助工作。
市纪委领导当即表示同意。遂后,市纪委迅速研究了调查方案,市纪委领导首先出面同刘歧谈话。
但刘歧自恃聪明,面对组织的一次次苦口婆心的谈话,不仅不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反而指使有关人员订立 攻守同盟,对抗调查。
经查证,5万元的来龙去脉初步弄清了:其中3万元被刘歧用来装修其办公室;2万元被刘歧用来买了电视机、音响和录相机等,放在自己办公室里享用。对此如何定性,当时尚存在争议。刘歧听到风声后,心中暗自得意。 但他却忘记了一句古训: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一天,主办此案的检察员突然接到一个举报电话:刘歧有一个女朋友余某,她办的公司是刘歧资助的,找到余某,此案定破!
经查,38岁的余某,原某招待所工作人员,在刘歧的帮助下,调到某工程筹建处任出纳,后去海南做生意, 1993年回京后,在刘歧的一手操办下,办起了私营企业 ——北京智亨科贸公司,此刻,她已撤离了在饭店长期包租的客房,躲在自己家里。
检察人员找到了余某,并立即封存了她的公司帐目。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余某不得不交待了刘歧对她的一笔笔“资助”……
1995年1月18日下午刘歧被传唤,1月19日被拘 留,1月26日被逮捕。
现已查明,从1994年1月到11月间,刘歧共受贿58.87万元。当刘歧被捕的消息传出后,许多干部和群众为之惊讶:那么聪明的人,怎么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
(二)
熟悉刘歧的人都知道,他有一颗机灵的脑瓜,人称“小电脑”,有着令许多人称道的聪明和才气,他也曾起早贪黑地在岗位上操劳,甚至被称作“工作狂”。以致被委以 重任,身兼数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市城建研究中心主任;市城建领导小组成员;首规委副秘书长;市危改领导小组、康居工程 工作小组负责人。此外,还有难以计数的社会兼职。
人们不能不承认,刘歧确实聪明过人。但当他称之为“朋友”的女人余某闯入他的生活时,他又显得聪明过了头。
刘歧是这样交待的:“余某离婚后,在招待所名声不 好,后来,我把她调到筹建处任出纳。”事实上,余某没有上过一天班。1993年6月,余某去海南做生意,后因不景 气回到北京,想自己办公司,刘歧帮她办齐了一切手续。
1993年12月24日,余某的公司成立了,取名为北京智亨科贸公司,名义上是8个人,实际上只有余某一人,其余7个人只是余某为了去工商局办执照,借借他们的身份证而已。公司倒是成立了,但一无资金,二无生意, 如何生存下去?这自然还得刘歧来张罗,于是,刘歧开动了他那“聪明”的脑瓜。
他瞄准了怡泰公司。1993年6月,新兴公司(房改办下属公司)和怡泰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实业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按照协议,开工后前7个月,新兴公司每月付给实业公司32万元工程款,但新兴公司却在刘歧授意下,一次性转入怡泰公司210万元工程款,委托其向实业公司按月付款。怡泰公司一下子无偿提前收到这么一大笔款,自然乐不可支。然而,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久,怡泰公司负责人请刘歧和新兴公司负责人在鸿宾楼吃饭,刘歧带女友余某赴宴,在觥筹交错的饭桌上,刘歧将余某介绍给怡泰公司负责人,并对他说:余某的公司刚成立,望关照一下。这位负责人当即满口答应。
1994年1月30日,就是余某的智亨公司成立的第7天,刘歧派人以“设计费、咨询费”的名义,向怡泰公司索要6,5万元,并存于智亨公司帐内。
1994年10月份,新兴公司决定购买怡泰公司16000平方米的住房,这个数字比草签协议多了数千平方米。此后不久,刘歧又派人从怡泰公司以同样的名义索要了10万元存于智亨公司帐内。
据怡泰公司负责人事后交待说:“刘歧向我们要钱, 我们是不情愿给的……担心生意受影响”,“付给余某的16,5万元,实际上她并没有给我们咨询和设计,我们是 冲着刘歧给的。”
在这同时,刘歧又瞄准了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建设公司)。1994年3月,国际建设公司因开发新项目急需拆借资金1000万元,于是,这个公司负责人找到了管住房资金的刘歧,刘歧虽当时答应了这一要求,但按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房改办的住房资金不能外借,企业间的资金也不能相互拆借。但是刘歧自有办法,他指使新兴公司与国际建设公司签署了一份所谓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以新兴公司投资的形式借给国际建设公司1000万元。 在新兴公司与国际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之前,刘歧 就与这个公司负责人商量按14%付给利息。为了能继续为余某提供资金,刘歧要求利息中的9%从帐内走,并写入“协议书”中,5%的利息走帐外,不写入“协议书”。这样,从1994年3月到11月,刘歧共三次派人从国际建设公司提出利息款42.37万元,其中,29.37万元存人智亨公司的帐上,另外13万元还暂时存在另外一个公司的帐上。
聪明的刘歧每次给余某资金前,总是先把钱存人另外一家公司帐上,然后再转到智亨公司余某的帐上,为何这样做?他说:“通过怡泰公司转到智亨公司,这只是一种 手段,掩人耳目,过一下怡泰的帐。”
那么,刘歧为什么要冒如此大的风险把钱转给余某使用呢?
刘歧是这样交代的:“余某和我是朋友,关系很好,相互信任,我考虑能用这些钱作为启动资金,让她做生意赚钱。“余某有什么困难找我,我都会帮助她……但也不是一下子就这样,也是后来接触多了,才一步步发展到这种地步。”
虽然刘歧如此关心余某的公司,但是智亨公司几乎没有做成过一笔买卖,甚至有一笔别人受刘歧委托的人情生意还做亏了,倒是她自己在饭店租房、自己给自己开工资(月工资8000元)、学开车等花去了十几万元。
(三)
早在1994年8月,周某被逮捕时,刘歧就开始意识到情况不妙。当市检察院传唤了两个为他作伪证的亲信后,刘歧还假惺惺地找到市纪委,说不关他们的事,都是自己的错,自己负责。当被传唤的人回来后,刘歧马上探听虚实,商量对策。当余某被传唤和智亨公司帐目被封后,他如热锅上的蚂蚁一般,到处窜着去退钱:给怡泰公 司10万元,给国际建设公司15万元,还有在别人公司上 的13万元,也委托朋友赶紧退回去。但是,聪明的刘歧咋就没想一想,那些公司早以“设计费、咨询费、利息”等名目支出了,现在又退回去,让人家如何下帐?但刘歧不管这些,先让人家收了钱再说。似乎退了钱一切都万事大吉了,但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况且余某挥霍的钱再也无法退了。
对刘歧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希望他能主动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于是,一次一次地做工作,可谓是仁至义尽,可刘歧却丧失了一次次机会。
1995年1月8日,市纪委领导与刘歧谈话,希望能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但他矢口否认。
1月9日,市纪委领导再次同刘歧谈话,他仍拒不承认。
1月18日,下午1点30分,市纪委领导第三次同刘歧谈话,他只承认自己挪用公款,但仍吞吞吐吐。
3点15分,市纪委向市委领导汇报了情况。
4点,继续同刘歧谈话,他仍说不清楚。
4点40分,刘歧被检察机关带走。 令人好笑的是,在检察人员带走刘歧时,发现其早已带好了自己的毛巾、牙膏等日常生活用品,他的“聪明”又一次得到了验证。
然而,刘歧的“聪明”在神圣的法律面前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那样的不堪一击。1996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1月20日,北京市纪委讨论并报 市委批准,决定开除刘歧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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