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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企[2010]66号)
 加入时间:2010/8/10 9:15:09  来源:  访问量:2004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财企[2010]66号)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中小企业局、企业服务局、民营企业局、工业经济发展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省财政厅筹措,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担保资金的筹措、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和年报,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九)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和年报,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八)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辖市、有关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省辖市、有关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派驻各地的财政监督检查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派驻各地的财政监督检查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18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报送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省辖市、有关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要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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