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产业集聚区和特色产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主导产品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特色产业的地域或资源优势明显,在省内具有唯一性或不可替代性。
(三)在一定区域内生产经营链条完整,服务体系健全。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省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聚集区内特色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
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
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
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且注册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三)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和年报,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申请
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的项目,上年度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省辖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特色产业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书(封面);
2、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法人执照(复印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投资预算表(包括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并附资金来源和已完成的主要投资凭证或证明;
9、申请
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
贷款的汇总表,并附企业与
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
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及该笔
贷款项下的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11、上年完税汇总表及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12、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根据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并在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支持的项目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特色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特色产业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有问题的项目及时予以调整。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制度。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次年2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