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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实施暂行管理条例
 加入时间:2011/4/27 9:25:46  来源:  访问量:2361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是依据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规定,按照光彩事业业务范围开展实施和推动的具体项目。其中包括国内和国外实施的光彩事业项目。项目内容是根据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要,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经党委和政府、光彩事业各级组织引导与推动实施的各类经济和社会公益项目。即农业产业、制造、加工、环保及国土绿化、商业物流、建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园区开发,以及资源开发、兴办企业、人才培训、就业安置、经济咨询服务、国际合作、建立慈善机构等。
   (一)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认定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县域经济整体推动、惠及民生、带动城乡人民家庭致富的扶贫项目。2、项目投资主体为民营企业。3、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其中一项:A.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B.项目安排就业超过500人;C.投资项目扶贫效果显著或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可带动200户以上农户增收;4、项目资金投入超过投资总额的60%,整体项目开始实质性建设进入一定阶段者;5、项目经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确定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明显效益。
   (二)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申报与推荐。1、申报时间。每年4月份开始,8月份截止。2、项目法人自愿提出申请,并由当地光彩会实地考察同意后,向省级光彩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光彩会研究同意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光彩会经过认真考察认定后负责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申报。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申报与推荐原则上不超过5个。4、由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项目部制订和颁发统一表格及填写要求,省级光彩会按表格要求填写,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审批程序。1、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并推荐的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内容由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项目部牵头组成项目专家组对申报与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项目论证会,由专家组签署意见。2、由项目部根据专家组考察论证情况,将申报与推荐意见一并提交中国光彩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最后将审核意见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会长(或主管副会长)批准。3、项目经正式批准并发文公布后,由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项目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印制一定规格尺寸的铜制标示牌和证书,向项目申请企业法人单位颁发。
   (四)实施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严格管理机制。1、凡经批准挂牌的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由省级光彩会负责组织实施,由省级光彩会于每年12月底前将历年批准的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实施推广情况汇总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2、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将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拓宽工作渠道,为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提供相关政策及金融支持。其中在国家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投资的重点项目,争取国家机构的重点支持。3、凡是项目做得好的企业,以该项目在当地示范效益明显,具有很好的推广价值,由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牵头组织经验交流,给予企业或个人广泛宣传与表彰。4、凡是已批准的项目因企业经营原因致使该项目无法实施、企业破产或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经当地和省光彩会确认,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批准公布,取消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资格,并收回已颁发的标牌。
   以上条例,已经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主管领导批准,现予以执行。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201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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