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濮投资兴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濮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主体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投资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现代农业项目等;市内现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扩张规模、技改提升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外来投资相应条件的,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优先给予要素保障 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环境容量、电力供应等资源配置上,优先予以保障。 2.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遵循国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保本原则的基础上,参照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3.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且自持经营部分不低于70%、经营年限不低于20年的商贸、物流项目,视情况由受益财政以相当于土地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项目建设。 4.投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1.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亩均投资强度达到要求的工业项目,由受益财政奖励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对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以及单体项目投资总额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项目,自企业投产或投用之日起,按照等同于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净留成部分的额度,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由受益财政按50%奖励企业。 奖励扶持政策兑现程序:项目在建期间的奖励,项目开工建设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参与,对项目投资规模、开工情况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即可兑付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经审核认定后,兑现剩余部分奖励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扶持,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参与,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认定后,逐年予以兑现。 3.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免征25%;5亿元及以上的免征50%;10亿元及以上的,以及单体项目投资总额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项目免征100%。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绿化费。 4.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5.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市结构调整资金、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涉及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积极支持外来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涉及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企业总部项目;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名录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规模大、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国外资金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优惠。 第六条 对引荐单位和引荐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奖励对象为第一引荐单位和第一引荐人 1.成功引进市外资金工业项目的单位,视投资规模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用于弥补前期招商经费支出。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15万元;引进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引进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公职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市外资金工业项目,由受益财政视投资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并视情况给予评先、记功等奖励,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 3.非公职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市外资金工业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3‰奖励引荐者,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4.项目引荐单位和引荐人认定。项目建成后采取三方认定的方式进行确认:一是由项目投资方出具书面意见;二是项目所在辖区招商引资部门出具确认意见;三是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发改、住建、财政部门参与,对项目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认定及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服务与权益保护 1.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代办服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可委托产业集聚区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2.凡来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对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或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濮阳籍人士,经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3.对外来投资企业,严格控制各种检查,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收费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一把手”的责任。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包括项目中的出售、转让部分,如房地产项目、城市综合体中出售的商场、门店等。国家、省政府政策性投资项目,以及引进资金属我市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的等不适用本《办法》。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以及招投标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和外来投资者,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11〕65号)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往发布的其他文件涉及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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